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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1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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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0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汶川地震损失严重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川财税[2008] 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损失严重企业的免税问题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损失严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免征2008年企业所得税。

  1.企业各项资产直接净损失占企业资产总额15%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震前资产负债表所载资产总额。

  资产净损失含企业因资产受损实际发生的改良支出、维修费、在建工程增加成本等。

  2.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在2008年8月31日未恢复到震前80%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

  “受灾严重地区”范围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04号)中的极重灾区、重灾地区。

  总局新文件有规定的,按新文件执行。

  二、对灾区的捐赠的税收处理问题对企业自2008年5月12日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企业在6月30日之前,因地震发生时紧急救灾而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以无偿援建方式援助工程项目的,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指定部门(包括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相关证明后(含文字证明),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查账征收企业因捐赠全额扣除造成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核定征收企业在对地震受灾企业进行捐赠时,其捐赠额允许全额在税收扣除,可在年终或汇算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企业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三、对总机构在非受灾地区或一般受灾地区,其分支机构在极重灾区或重灾区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问题对符合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条件的分支机构若能够独立计算出相应的利润,可按照税法和条例规定,按照项目享受免税政策;如分支机构不能够确切计算出相应利润的,可按照总分机构预缴比例享受免税政策,总局新文件有规定的,按新文件执行。

  四、对因受灾损失严重致使企业支付给受灾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对受灾损失严重的企业支付给企业受灾职工的安置、补偿、生活求助等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受灾企业比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在税前扣除。

  对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受灾损失严重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生活救助,以及因灾被征用的设备、机器等所发生的费用或支出,按地震捐赠支出处理。

  五、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对受灾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按照现有企业财产损失规定的程序,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

  财产损失的报批所需资料: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2.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有关的鉴定证明;3.企业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复印件;4. 2008年度四季度或者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5.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6.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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