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期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5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9-2-19
【打印】【关闭】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申报期的规定,现对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期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从事个体经营、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在营业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人个所得税的,不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

  纳税申报期的计算方式,按《中华人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