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其他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暂按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暂按15%执行。
三、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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