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消费税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4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9-4-1
【打印】【关闭】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沪税政一[1994]95号、沪国税流[1995]16号、沪国税流[1996]13号、沪国税流[1998]245号、沪国税流[2001]610号、沪国税流[2003]32号、沪国税流[2003]59号、沪国税流[2003]143号、沪国税流[2004]28号、沪国税流[2000]177号文件相应废止,请按照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