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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供水建设增容费不征收营业税的函
深地税函[1998]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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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城市供水建设增容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水字[1 998]第03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供水企业收取的城市供水建设增容费,从1998年1月1日起可以比照《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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