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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8]7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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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针对各地征收营业税过程中相继提出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省局对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如下:

  一   二、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69号
  

     三、娱乐场所因聘请歌舞团、时装表演队等进行表演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娱乐业计税营业额,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点播节目或播放经济信息等,为其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或表示贺喜、纪念,对广播、电视等媒介从事此类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五、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六、 七、 八、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69号

  九、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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