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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9]9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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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对邮电业营业税政策问题反映较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邮电通信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邮电储蓄是邮政部门经人民银行批准受托开办的一种业务,其收入应并入主业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邮政储蓄业务收入包括储蓄业务利差收入、储蓄异地存取汇费、电传费及查询费等收入。

  二、 四、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冀地税发〔2007〕55号 

      三、邮电分营后,对邮政、电信、寻呼、移动通信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新增的经营项目,凡属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目注释以外的业务,应按营业税相关税目和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照相、冲扩按“服务业——其他服务”,邮递广告按“服务业——广告”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企业代其他部门征收的各种收费,凡属于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六、代办电信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无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七、对利用互联网上储存的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其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为便于征管,对电信部门自办并且不独立核算的,可暂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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