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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文化业免征营业税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一发[1999]5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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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局:

  我局宁地税一转[1999]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分局反映对于免征营业税的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范围应如何界定,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并请示省地税局同意,现就上述院(馆)免征营业税范围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的免征营业税的范围界定比照宁地税一转[199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其他虽冠以这些名称,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二、除以上规定外,对上述院(馆)因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院(馆)应主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的门票应套印税务监制章,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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