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局:
我局宁地税一转[1999]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分局反映对于免征营业税的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范围应如何界定,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并请示省地税局同意,现就上述院(馆)免征营业税范围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的免征营业税的范围界定比照宁地税一转[199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其他虽冠以这些名称,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二、除以上规定外,对上述院(馆)因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院(馆)应主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的门票应套印税务监制章,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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