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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及其产品转厂销售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8]3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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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分局:

  你分局深国税宝发[1997]296号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及其产品转厂销售税收业务问题,按照国税发[1994]239号和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须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定的供货合同,到当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凡没有办理免税手续的,须按一般销售申报纳税;以后企业能按规定申请补办免税手续的,经审核批准可享受“转厂销售”税收优惠的税额,可在当期及以后应纳税款中抵减。同时,要求从事上述转厂业务的双方必须建立专门的帐册,并以外汇结算,帐册须按季报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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