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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2]17号
湖南省财政厅  20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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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收取防洪保安资金,确保防洪保安资金任务的完成。

  1、《办法》第一条 第(二)款“防洪保安资金免缴范围”中“特困企业”是指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且职工仅发生活费(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准)的企业:“有特殊困难的企业”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而引起特殊困难的企业。

  凡符合防洪保安资金免缴规定的征收对象,必须填写《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免缴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同级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特困企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办公室审批。

  2、《办法》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国土管理部门按批准数量一次性收取”。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全部在中央和省一级人民政府。

  因此,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全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

  3、《办法》第三条 第(四)款中滞纳金的计算日期是指从征收机关送达《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催缴通知书》(见附件二)之日起至扣缴日止的天数。

  4、各级机关、团体、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湘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就地征收。

(l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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