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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图书补助费、洗理费和交通补贴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4]60号
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199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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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增长,我省企业职工现行的图书补助费、洗理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显得偏低,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参加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上述三项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三项补贴标准,图书补助费每人每月15元;洗理费男职工每人每月15元,女职工17元;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0元。


    二、调整后的三项补贴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可执行上述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待提高效益、有支付能力后再执行。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可参照本企业在职职工的标准和办法增加图书补助费、洗理费和交通补贴。


    四、调整后的图书补助费、交通补贴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洗理费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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