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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洗理费等补贴标准的通知
宁劳人(薪)字[1992]1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  19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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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央驻宁各单位:

   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对我区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洗理费等四项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洗理费、水电费、书报费和煤炭补贴的标准。洗理费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十元;水电费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六元;书报费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八元;煤炭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八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贴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开支,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财政困难的,可以分步或暂缓执行,也可以从单位包干经费或创收中解决。

  三、企业单位有支付能力的,也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洗理费补贴仍按原规定的渠道开支;书报费在企业留利中开支。

  四、有支付能力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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