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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洗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劳险[1992]316号
天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19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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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改善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洗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男职工由现行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8元,女职工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10元。

  二、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按在职职工调整后的标准发给洗理费。

  三、凡经济负担有困难的企业可暂缓执行(或低于)新标准。

  四、所需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即:在职职工在福利基金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在营业外列支。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根据经济负担能力,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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