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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
陕税发[1994]107号
陕西省税务局  199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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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各地在新税制实行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4年2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认定当月末的有关数据核定。

  二、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工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按1993年军民品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属军品部分的期初存货不进行价税分离挂帐。

  1994年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准确划清军品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按当月军民品的销售额比例计算确定。

  三、适用低税率的农机产品的范围,仅限于整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

  四、对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按6%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填写在“税额”栏。凡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按17%的税率计算税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给予抵扣。今后再发现此问题,将对税务机关的开票人给予查处。

  五、据了解,有的地方实行新税制后,在征收增值税时,按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暂不抵扣进项税额,待后结算。这种做法不仅使当期税收收入虚增,而且容易给纳税人造成税制改革引起税负上升的误解。请各地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凡有上述问题,立即纠正,严格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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