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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3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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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相继提出了一些增值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已废止)   

     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国税发[1995]15号中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市局以津国税一[1995]8号文件转发),要求各单位建立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申报制度,并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及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二)对于企业以货物作为投资,对接受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属于正常的购进货物,所以没有支付货款问题,故可不执行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国税发[1995]15号支付货款后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对于“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货物,亦不属于债权方正常的购进货物,同样也没有支付货款问题,因此,债权方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债权方未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其他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对于修理用备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于企业为修理不动产(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所购进的货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设备调剂中心废旧设备修复后再销售,应按17%的税率征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对于企业将基建物资转作材料销售或基建完工后剩余材料销售,可凭购进基建物资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按比例根据购进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五)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用的饮料、食品是否予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由于防暑降温用的饮料、食品与用于个人消费的饮料、食品在实际执行中不易区分。因此,仍应按我市原规定执行,即凡属外购的烟、酒、茶、糖、饮料、食品等,均视为个人消费,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六)对建安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项税额少,能否实行简易办法按6%税率征收问题,由于简易征收的六项范围是总局明确规定的,各地不能自行更改,因此,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杀灭蚊蝇、蟑螂等害虫的药剂适用税率问题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规定,对杀灭蚊蝇、蟑螂等害虫的药剂暂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文中对“药剂”的规定不太明确,各单位对散装、罐装的药剂等执行不够一致。鉴于散装、罐装的药剂等在实际执行中不易划分,为统一政策,对杀灭蚊蝇、蟑螂等害虫的卫生药剂,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 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本文第五条自2007.7.25日起停止执行。

  六、麻酱的适用税率问题目前,对麻酱的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有的按13%的税率征收,有的按17%的税率征收。麻酱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因此,不能按13%的税率征税,应一律按17%税率征税。

  上述规定第一条 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第二至第六条 ,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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