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外负企业(不包括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下同)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规定如下,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除免税货物、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考虑到外贸企业购销业务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情况,为了便于征管,如果外贸企业购买或销售内、外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能分别核算,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中准予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运输费用比例,可按30%的比例确定计算。纳税人无论选择哪种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有关外贸企业内外销库存商品及进项税额转帐处理问题,市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117号)已作具体规定。为了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企业发生内外销转帐业务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开具有关证明,凡是没有税务机关开具的“进项税额确认证明”的内外销转帐业务,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计算抵扣。
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大国税发[2000]109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