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
从199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粮食局系统国有粮食企业除外)销售免税货物、销售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不再计算不得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即纳税人1996年初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全部按规定逐期抵扣。
二、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价值问题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称属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其单位价值是指含税价值。
三、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109号
四、其它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外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时,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专用缴款书”,若企业要求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据盖有国库(银行)印章的“专用缴款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