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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8]21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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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些政策业务问题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税前扣除比例问题。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陕发(9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50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可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从实扣除。

  二、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从98年起,对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企业1997年底以前结余的效益工资部分,应单独列帐,并在年终财务决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注明,在9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这部分效益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重复扣除。

  三、关于企业临时人员工资扣除问题。企业聘用的临时人员,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确定计税工资人数时,应按企业月平均职工人数计算。为堵塞漏洞,主管税务机关应抽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准确计算计税工资。

  四、对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或退还的增值税,应计入补贴收入帐户,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既减免或退还增值税,又减免所得税的,也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然后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对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的所得税额,应计入企业盈余公积,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分配。对企业以前年度减免税款未作处理的,应按以上原则调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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