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局:
现将苏地税发[1999]87号《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第二条中,企业改制后,如政府将企业的房产作价入股或联营,由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政府对企业实行定额承包或租赁经营,凡政府取得的房租收入能从整个租赁收入中划分的,则由政府按房租收入缴纳房产税,凡不能划分的,则由政府按企业的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
2.第三条中,对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住宅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如果所有权已转移给职工个人,企业应调整这部分住宅的固定资产帐户,减少其应税房产原值,不应继续提取折旧,否则按原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第四条中,对转租的租金收入,若转租前出租入已缴纳房产税,按转租的租金收入减去承租租金后的差额计征房产税。
4.第六条中,对当年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权部门出具证明后,于每年7月份、11月份,报经其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批准后,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第七条中,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自用部分,由其主管地税机关按其商品房售价核定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
6.第八条中,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对产权未明确的,即没有房产所有权证的,在协议期间由乙方按投资额从价缴纳房产税。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条中,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出租的,应按照1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该商品房的实际完成投资额。
三、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中,对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愿意进行重置成本评估,并在10天内提供评估报告的,可按照实际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不愿进行重置成本评估的,可按转让收入的8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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