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软件生产企业在申请返还超税负的增值税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北省信息产业厅与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以联合文件下发的《准予登记的软件产品目录》;
(二)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批准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需返还税款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河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批表》。
二、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嵌入型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其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收入、成本,并单独计算应交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嵌入型软件产品软件部分的销售收入=嵌入型软件产品全部销售收入-(硬件部分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制造费用)×(1+成本利润率10%)。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公共部分进项税额(水、电、办公用品等)=企业本期实际发生额×软件部分销售收入占嵌入型软件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三、关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问题,应区别对待:
(一)对199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自软件产品试销之日起分为2000年6月24日以前和2000年6月24日以后分别计算应返还的税额;
(二)对1999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如果能按要求单独计算软件产品的已纳增值税及税负,可以对其1999年10月1日以后销售的软件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
附件:河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批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