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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热改[2006]2号
  200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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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2007年采暖期起,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按《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06]26号)执行,并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直房改字[2000]2号)规定执行。

  二、热价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价格标准执行(2006-2007年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热价标准为26元)。

  三、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单位会计核算时在“取暖费”科目中列支。

  四、“暗补”改“明补”后,单位停止报销采暖费。2006-2007年采暖季采暖费补贴一次性发放,已经报销采暖费的职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从2007年1月1日起,采暖费补贴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附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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