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梅地税发[2008]14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请示》中你市金融、保险等部门的营业网点采取租赁形式租入房产,上述承租人不是该房产的纳税人,因此,其加装修房产、设备等不应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