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房产土地评估增值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账价值,账面原值为经评估后的原值,应按照评估后的账面原值缴纳房产税。另外,对文中提到的土地单独计价是否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认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