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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土地评估增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函[2007]23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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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房产土地评估增值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账价值,账面原值为经评估后的原值,应按照评估后的账面原值缴纳房产税。另外,对文中提到的土地单独计价是否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认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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