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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4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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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有关待遇的,须提交对方国家(地区)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证明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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