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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5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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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基管理是对企业的户籍信息、收入、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清算管理的总称,其核心是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表、年度申报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信息需求的开发、维护和完善,运用统计查询、分析评估功能,实现对税基管理各项指标的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章 户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企业户籍管理。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时,地税机关要求企业全面申报税务登记信息,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提高企业户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适时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发税务登记信息平台。

  第五条 企业性质的认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掌握的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分类管理的需要,判定企业性质。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确定纳税人;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确定纳税义务;判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确定征收管理办法;判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判定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确定关联关系;判定正常户、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判定新办企业和非新办企业,确定征管范围划分。

  第六条 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备案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账户账号等相关资料的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和完整,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八条 收入的范围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含生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特殊事项收入等)。

  第九条 不征税收入管理。地税机关应定期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情况,并对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进行核实。

  第十条 企业股权变动收入与对外投资免税收入的管理。

  (一)地税机关应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确保股权转让所得及时征缴入库。

  (二)对外投资免税收入的管理。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股票交易票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

  第十一条 特殊事项收入管理。

  (一)境外所得管理。强化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管理,通过《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劳务表、对外投资情况表)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比对分析,判定企业是否完整、准确申报境外所得。

  (二)跨年度所得确认管理。对按税法规定所得跨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转让和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分户设立台帐(附件一),登记此类项目收入及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确保企业准确申报跨年度确认的所得。

  主管地税机关要核实关联企业债务重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防止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中的债务减免,转移利润偷税或避税。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收入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事项的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经济合同登记备查台帐(附件二)。税务管理员要通过企业经济合同核实收入,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往来(对所有开户银行结算对账单的核对)、货物进出、库存和销售等情况,进行核实比对分析。关注非财务信息,对企业的产销数量与相应期间固定资产的产能或其他主要非财务信息(如人员规模、能源消耗、关键设备零部件或材料的采购消耗量等)是否相匹配,销售价格、毛利率与同行业是否相当,核实企业应税收入。

  (二)利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待全省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后,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进行收入监控和机具开票,减少手工开具发票,并定期对企业的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的收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核实收入的真实性。

  (三)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核实收入。完善并充分利用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供应商或服务商)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客户或用户)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对下游企业单笔应扣除数额较大的信息或其他应扣除数额异常的信息,应通过现有征管系统模块进行及时比对分析。地税机关应定期通过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大额发票的选定,通过同地区或不同地区关联发票的交流比对,核实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收入的真实性。

  第四章 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税前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是指在遵循税前扣除真实性、合法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按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等原则,通过适当方式核实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行为。

  第十四条 成本扣除项目管理。

  (一)建立成本核算方法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企业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改变成本核算方法合理性的审核。

  (二)企业成本的审核。审核企业成本明细账与总账、报表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通过企业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三)掌握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

  1.房地产业成本项目的核实。主要核实建安成本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采取最高成本预警值的方法进行评估核实。各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向建设管理部门、土地房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了解不同类型商品房当期的建安成本水平,参照省局、设区市局设定的行业预警值,定期更新不同类型商品房最高成本预警值。最高成本预警值原则上一年不变,如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应及时调整。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票方企业发票审核,评估其是否虚增开发成本。评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造价规模,是否存在实体与成本明显不符的情况。

  2.建筑安装业成本项目的核实。主要核实施工成本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采取最高成本预警值的方法进行评估核实。各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向建设管理部门、土地房管部门、监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了解建造不同类型商品房当期的施工成本水平,参照省局、设区市局设定的行业预警值,定期更新建造不同类型商品房最高成本预警值。最高成本预警值原则上一年不变,如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应及时调整。税务管理员要求建安企业提供施工合同和预算概算书,掌握成本动态。对长期税负偏轻的建安企业试行按应税所得率分月(季)预征,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管。

  (四)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了解其计价方法,确认材料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审核其是否多计成本,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十五条 费用扣除项目管理。

  (一)区分个人家庭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加强对个人投资企业费用项目的审核,防止将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剔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支出。

  (二)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对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进行审核,注意员工是否实际提供了服务,且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合理。税务管理员对企业的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与考勤卡、工资表等进行审核,可以参考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和社保费征管系统等提供的信息,比对分析雇员的人数及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三)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的审核。对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做出相应纳税调整。对大额会议费支出,应要求企业提供完整的会议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审核是否有效、齐全和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四)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管理。确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违反规定税前扣除相应的折旧、摊销额。

  第十六条 暂时性差异项目管理。

  1.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无限期结转项目当年发生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做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的台帐(附件三)管理。

  ①广告宣传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对超过当年列支限额未能在税前扣除而需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广告宣传费支出,进行跟踪管理,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的比例扣除,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提前申报扣除。

  ②职工教育经费。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是否准确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其申报抵扣的投资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对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是否准确申报。

  2.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损益管理。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损益,应审核确认其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损失金额是否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对于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部分应设立台帐(附件四)管理。同时应注意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规定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3.其他暂时性差异项目管理。由于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确认收入、税前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等存在大量暂时性差异,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户设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专项评估,核实其真实性;对需经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要调查核实、程序到位、依法审批;对大额财产损失,要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获取相关证据,并确认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对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按规定需经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亏损弥补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亏损弥补台帐(附件五),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要列入所得税重点检查。

  第五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向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申报期间重点加强对有关联关系企业的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督促帮助企业如实完整申报。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充分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行业协会价格和盈利等分析数据、国内外大型商业数据库数据等信息开展关联交易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提供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以及日常征管过程中的调查了解,做好关联关系认定和维护工作。加强与国税、海关、金融、统计等部门协作,建立交易管理信息需求、传递和利用的信息平台,掌握与企业备案的关联交易信息对应的各类相同或者类似交易信息,开展关联交易信息比对分析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地税机关重点选择以下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的企业;

  (二)具有外资关联方或境外关联方,且发生关联交易数额较大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涉及不动产转让与使用、无形资产转让与使用、无形资产共同开发的企业;

  实行备案管理具体企业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确定。被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必须据实将其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以及相关说明资料,随同《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审核评估和信息比对,特别是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对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明显不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和信息比对出现异常的情况,应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启动调查调整程序。

  第六章、清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规定予以解散的。即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六)其他依法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清算信息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人民法院、工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系,逐步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算纳税申报制度。

  (一)清算期限。企业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先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清算确认。企业在进入注销登记前须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核准程序,企业如已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在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15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报送相关清算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清算检查确认清算所得,在企业依法办理结清税款(含滞纳金和罚款)、清理相关税务票据等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企业清算要求。对清算企业要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税务管理人员在进行注销检查时,应检查的内容:各类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准确;有无扩大税前扣除项目或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应付未付款项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是否有欠缴税款的情况;税前扣除需要审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对债权债务税务的处置情况;企业的清算所得是不是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地税机关在企业注销清算后,应将有关的注销资料整理归集,按户建立注销档案。

  (四)企业清算后续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处置。清算结束确实暂无法处置的资产,应由股东或股东授权的清算组织委托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保管或处置,并将待处置资产清单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查。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建立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列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以落实税务管理员职责为基础,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要做好设立、登记各类管理台账的考核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对各类台账通过信息化系统管理,自动生成,动态更新,提高信息化管理考核水平。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户籍管理信息的登记、变更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报备事项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各类表报的审核工作;各类管理台帐建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后续管理的跟踪管理情况等。具体由设区市或县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实施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出现管理漏洞和差错,造成较重后果的,应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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