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工作,既保障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避免税款流失。
二、结合汇缴,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宣传工作。
《通知》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部署工作,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纳税人,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附件4)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立项备案表
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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