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 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规范全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江苏专员办 江苏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通知印发)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遵循合理合法、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全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三级审核办法,三级审核为初审、复审、终审。
再生资源企业纳税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财政局为初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为复审部门,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江苏专员办”)为终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的复审业务委托省辖市财政局具体办理,江苏省财政厅与省辖市财政局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市辖区之间对初审管辖存在异议的,由省辖市财政局指令管辖。
第四条 省、省辖市直属企业实行二级审核,二级审核为初审、终审。
第五条 初审、复审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接受终审部门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程序为:纳税人申报, 财政部门进行退税资格认定和审核(初审、复审和终审)、批复、退付。
第七条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和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审核审批工作流程
第八条 退税申请办理期限。纳税人一般按季申报,再生资源月度缴纳的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金额较小的可以按半年或年申报。针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缴纳税款等变化情况,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可对上述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申报。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退税向纳税所在地的初审 财政部门申报,省直属企业向江苏省财政厅申报,省辖市直属企业向省辖市财政局申报。
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报送如下书面资料:
1.退税申请正式文件;
2.退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书面申明,以及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书面申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见附表一,由江苏专员办向初审部门提供);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见附表二);
5.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退税期内各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见附表三);
8.退税期内应纳增值税计算表(见附表四);
9.退税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10.江苏专员办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首次申报时,需增报以下书面资料(以后申报可不再提供,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五);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国税局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复印件;
4.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报送一式两份(《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和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只要一份,税款完税凭证原件不随复审、终审流转)。
第十条 初审。初审部门要明确有关科(股)室或专人负责退税初审工作,并建立经办人受理登记、审核、科(股)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制度。
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报资料要件齐全,初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当日受理。
(一)现场审核。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部门一般应开展现场审核,制作退税审核工作底稿(见附表六)。对于申报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现场审核应着重审核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审核退税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再生资源销售申报缴纳税款的真实性;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等。
(二)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也可另附详细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初审意见需列明:
1.是否具有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资格(首次申报时确认);
2.经审核,所附完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是否同意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
4.核减退税金额的原因、依据及计算方法(可在计算表上说明);
5.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同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是否同意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并加盖印章,并及时向复审部门报送业经签署初审意见的退税申请资料(含退税审核工作底稿)。
(三)初审部门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申报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复审。复审部门应建立起经办人审核、处(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制度。
复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审核初审部门送审资料是否完整、合规,初审部门应签署的核实和审核意见是否存在遗漏,初审部门在初审中对退税政策把握和计算方法是否准确等。复审部门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疑点,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重新核实并增补相关资料,也可以与初审部门一道对申报人进行现场审核。
复审完毕后,应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也可另附详细复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及时向江苏专员办报送业经签署复审意见的退税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终审。终审部门应建立起经办人登记审核、处室负责人复核、专员审(核)签制度。
江苏专员办收到复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的重点是: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复核,申报人适用退税政策的合规性以及退税金额的准确性等。在终审过程中发现疑点情况,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重新核实并增补相关资料,也可以与初审部门一道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三条 初审、复审、终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中发现有申报资料不完全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点需要核实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批复。终审完毕后,江苏专员办下达批复文件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十五条 退付。初审部门接到江苏专员办的批文后,应在次日开具《收入退还书》(节假日顺延),送达相关国库办理退税事宜,并在申报人完税凭证的原件上加盖“已退付”专用章。
第三章 退税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初审部门要建立退税统计台帐,按户逐笔登记受理、初审、退付情况。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国库对账工作。初审部门应按月与国库进行对帐,核对税款退付的预算级次是否正确,国库退付数与批准退付数是否一致。
初审部门应于月后5日内向复审部门报送退库月报表,由复审部门汇总后于月后8日内报送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初审、复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反映,加强沟通。
第十九条 初审、复审部门要关注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提出相应的管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善退税管理,调研结果及时报送江苏专员办。
第二十条 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应加强全省范围内退税执行情况的管理,对当年度审批退税落实情况进行适时检查和督导。
(一)抽查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退税申报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是否恰当,结果是否准确等。
(二)不定期地抽查各地区 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是否存在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等问题。督促初审 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初审、复审、终审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退税款的,江苏专员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取消其享受退税资格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解释。
附表一:《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略)
附表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略)
附表三: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略)
附表四:退税期内应纳增值税计算表(略)
附表五: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附表六:退税审核工作底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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