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市国税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份召开专业会议研究的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109号
二、根据辽宁省教育委员会辽教字[1997]2号文件精神,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仍按市税务局大税
政一字[1994]119号和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72号文件规定办理。即:
(一)各类学校办企业享受下列政策
1.学校办企业生产的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和提供的劳务,凡用于本校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学校办企业凡为本校职工和学生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除前款规定外,经税务部门批准,小学校办企业销售不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中学校办企业销售不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适当减免增值税。
(四)校办企业销售外购货物不得减免增值税。
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109号
四、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109号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1998年起,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
六、购货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凡90天内没有收到销售方交给的红字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一律按《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注明的退货税额或折让税额调减进项税额,并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予以处理。
1998年1月1日前购货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已满90天而没有收到销售方交给红字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在 1997年末也必须按《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注明的退货税额或折让税额调减进项税额;未满 90天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七、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上述“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由市国税局统一明确,否则均不按“其他非正常损失”处理。
八、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暂定为安装业务结束时间。
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44号、[1996]320号规定精神,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凡当年未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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