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扶持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的管理,规范林业税收征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林业“一金两费”的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木材时代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一金两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