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9]27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7-28
【打印】【关闭】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划清粮食征免税范围。对粮食改制后实行独立核算,专门从事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的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粮食,经办理免税审核后免征增值税;对能提供资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按通知要求会同当地财政、粮食部门对本地享受免税优惠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审核和办理资格认定。

  三、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按国税明电([1999]10号)文件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