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近期基层局反映的几项增值税政策问题,经1999年1月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1.从199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计算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若按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累计数与按全年收入比例乘以全年的全部进项税额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差超过30%(含30%),其差额应在当年12月份进行一次性调整。
2.电业局的“窃电罚款”收入、“城网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3.企业发生进货退出,无沦是否取得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均应调减进项税额。
4.供热部门的热源建设费(热源集资费)、供热工程补助资金从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财税字[1995]92号)中规定,对销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6.肠衣暂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