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明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免征增值税,但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销售的食用植物油是经县以上(含县)政府或县以上(含县)财政、计委、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储备的。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废止
三、食用植物油储备企业将有关的批准文件报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免税确认手续。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 件的,不能免征增值税。食用植物油储备企业如何向当地主管国税部门报送有关的批准文件和如何办理免税确认手续,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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