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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合同核销后汇总申报如何计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2000]2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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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局:

  你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合同核销后汇总申报如何计征增值税的请示》(深国税宝发[1999]4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市局《关于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9]44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函》(深国税进发[1999]5号)要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须在进料加工合同核销后再进行汇总申报。经市局再次研究明确,上述规定仅限于“全进全出”型的生产企业。对于在上述文件下发之前,已按《管理规定》要求申报的部分,不再进行税额调整。而在上述文件下发之后,“全进全出”型生产企业履行新的进料加工合同,必须在合同核销后再申报进口料件价格和出口销售额。但对于跨年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应按照出口退税清算的要求,以所属年度为界,按实际进料和出口的时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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