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局:
你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合同核销后汇总申报如何计征增值税的请示》(深国税宝发[1999]4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市局《关于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9]44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函》(深国税进发[1999]5号)要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须在进料加工合同核销后再进行汇总申报。经市局再次研究明确,上述规定仅限于“全进全出”型的生产企业。对于在上述文件下发之前,已按《管理规定》要求申报的部分,不再进行税额调整。而在上述文件下发之后,“全进全出”型生产企业履行新的进料加工合同,必须在合同核销后再申报进口料件价格和出口销售额。但对于跨年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应按照出口退税清算的要求,以所属年度为界,按实际进料和出口的时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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