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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连锁店或销售机构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4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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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连锁店或销售机构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外商投资企业以连锁店经营的方式通过设立连锁店销售货物的,总机构及各连锁店应分别在其所在地国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管理;各连锁店凡由总机构统一配货、统一定价、统一核算的,在报经市局批准后,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汇总缴纳增值税。

  2.述连锁店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作为总机构的已纳税款,在其汇总纳税的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征收率应根据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情况,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3.上述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各连锁店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详细说明企业连锁店经营的方式,以及增值税负担率等经营情况,并提供各连锁店的工商、税务登记证等资料。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分局应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特别是增值税负担率等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汇总缴纳增值税和征收率的具体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总机构报送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资料应同时报送各连锁店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在市局批准前,各有关分局对连锁店可暂不预征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设立销售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总机构及各销售机构应分别在其所在地国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机构凡由总机构统一配货、统一定价、统一核算的,可比照连锁店经营的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销售机构仅为总机构提供广告宣传、售后服务报送报运手续等联络、咨询工作,凡不发生收款、付款等实质性销售业务的,可不缴纳增值税。

  6.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店或销售机构,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各连锁店或销售机构均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总机构统一购买的销售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销售发票的领、用、存等管理制度,加强发票的内部管理。连锁店或销售机构所在地国税分局不再向其供应销售发票。

  7.以前已设立的连锁店(包括申请汇总纳税的销售机构)销售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2000年2月末前按本通知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提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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