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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所字[1994]1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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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为进一步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免征税额的确定问题

  误餐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鲁财税字[1994]31文第一条规定(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是指临时外出,必须在外就餐,而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费,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通过金融部门向个人代发的各种债券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除国务院批准发放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它债券利息收入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法人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界定问题

  凡是股份制企业以现金、送股形式,发、送给个人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视为个人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股份制企业以转帐形式,发、送给法人股的股息、红利,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确定,如企业代个人购买的,并将利息、红利分发给个人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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