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8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3-30
【打印】【关闭】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农业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中规定向乡(镇)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乡(镇)村办企业和乡村的个体、私营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3%计征;不缴纳“三税”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4‰比例计征。

  (二)征收原则农村教育费附加按属地和不重复征收原则计征。对税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规定,已按“三税”征收了教育费附加的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再征收。

  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乡(镇)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同时退还已征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三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农村教育费附加。

  对海关征收的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三)管理费的提取使用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可按实征额的5%提取征收管理费,用于开展征收工作及支付工作人员的劳务酬金。

  (四)执行时间自《黑龙江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日施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