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我市合建办公室、财政局1994年12月12日联合下发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津合建发[1994]8号、津财企一联[1994]17号)第一章 第三条 第三款规定:经市合建办公室、市财税部门审核盖章 后,合建实施后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已于1994年1月1日停征,并且此规定又不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经研究,决定自文到之日起,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金按税法规定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