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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埠驻长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个所字[2001]146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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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外埠驻长机构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征收比较困难,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不明确。据调查,外埠驻长机构职工所得来源有三种形式:一是由驻长机构直接支付所得:二是由总部将资金划拨到驻长机构,再由驻长机构向职工支付;三是由总部直接支付。针对上述情况,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驻长机构直接支付所得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由驻长机构代扣代缴,纳税地点为驻长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由总部划拨到驻长机构,再由驻长机构向职工支付所得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由驻长机构代扣代缴,纳税地点为驻长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由总部直接支付职工个人所得税,而不在驻长机构所映所得情况的,其职工个人所得税在总部当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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