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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地税外[2002]16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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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收办法

  (一)未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境外人员

  对未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境外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人员,下同),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

  ①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事先不能预计居住日期超过90天的境外人员,由其按照税法规定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所得申报纳税, 待其居住日期预计超过90天或实际已超过90天时,再由其申报境内、外支付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明显偏低的按下述第2款核定征收办法处理;

  ②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已按规定申报境内外支付的收入的。

  2.核定征收

  ①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在境内工作期间,境内支付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

  ②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天,但不满一年的,在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外支付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

  ③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境内、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支付的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在境外工作期间境外支付部分可以申请免征);

  ④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又满一年的,境内、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支付的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个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5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二)已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境外人员

  目前,在榕任职的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已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涉及的有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等,以任职单位扣缴申报和纳税人自行 申报相结合,但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明显低于同一国家(地区)同职位收入水平的,可以通过税收情报交换或协商程序解决,也可以参照第(一)条第2款规定执 行。

  (三)常驻代表机构的境外个人

  1.对按实征收营业税的机构、场所,可按实征收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

  2.对采取核定征收或按经费支出法征收营业税的机构、场所,或者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所得税的,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包括境内、外支付收入),不论在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任职于常驻代表机构的境外个人,不申报或申报的收入额明显低于同一国家(地区)同一职位收入水平的,可以核定其最低收入。

  (四)外国公司派员(或自由团体)来榕承包工程作业、建安工程劳务。

  1.来榕承包工程项目(包括建安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等,下同)的外国公司是一个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公司,无论其在 中国境内停留天数多少,都应按下述规定办理:①境外个人应自行申报工资薪金所得;②境外个人如果不申报或申报不实,有日收费标准的,可以按人日收费标准换 算成月工薪收入后,确定境外个人所取得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款;没有人日收费标准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③对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境外个人, 如果服务费包含在合同设备价款内,可按有关规定核定其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来中国承包工程项目的外国公司是一个与中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公司,则应依据其所属国家与中国签定的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通 常规定在任何一个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其境外个人无论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多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参照本条第1点的①- ④)。

  (五)担任董事职务(即不直接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境外个人,其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担任董事职务并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境外个人。

  1.担任董事职务的个人如果有购销决定权、经费开支审批权和人事任免权且有书面签批记录的,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支付收入以及境外 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支付收入,除按劳务报酬项目申报其董事费收入外,还应按工薪所得项目申报其从事经营管理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述个人申报收入偏低或不申报的,可以按核定最低收入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境外团体或个人来榕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

  1.以团体名义演出的。

  演出团体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由演出团体支付演员、运动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演出团体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对演出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个人名义在格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依据税法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境外个人在榕拥有私有房产的出租

  1.在榕有居所的境外个人出租私有房产取得租金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暂行办法》和榕地税政二[1999]331号文的有关规定,由纳税人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榕无居所的境外个人出租私有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榕有代理者的,由代理者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代理者的,由支付单位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

  3.在榕境外个人(包括有居所和无居所)有偿出租私有房产不申报或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经查实后按照同类房产租金标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境外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在限定时间内纳税人无法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派遣证明,或者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营业场所项目合同书和相关工作证明的,其取得的境内外支付收入均作为境内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管理办法

  (一)源泉控管

  1.境外人员所在单位(扣缴义务人)应自其入境上任后的第一纳税申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境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卡”(附表一略),填写姓名、派遣国、护照号码、在榕任职单位、任职期限、担任职务、住所、境内、外支付等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离开任职单位后的第一个纳 税申报期前,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注销。

  2.实行“境外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二略),检查查核制度。税务机关在日常对各企业实施检查时,必需查核境外人员基本情况,以加强管理。

  3.对港、澳、台人员,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申报的同时必须附报“港、澳、台人员出入内地情况申报表”(附表三略)。

  4.扣缴义务人每月必须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附表四略);

  5.扣缴义务人须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职称分项税款统计表”(附表五略),“按职务分项税款统计表”(附表六略)。

  6.税务机关要加强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建委、体委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来榕境外人员出入境情况。

  (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扣缴义务人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纳税人填报或委托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①在榕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任职的境外人员(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工薪所得;

  ②在榕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③在榕从事承包工程、建筑安装业务,构成机构、场所的境外人员取得工薪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扣缴义务人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①境外演出团体来榕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的,支付给本团或非本团演员、运动员的报酬,由演出团体分别技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扣缴演员、运动员的个人所得税;②境外演出个人来榕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的,由主办单位支付给演员、运动员报酬时,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③在榕无居所的境外个人(不包括在境内有代理者的)出租私有房产取得租金收入,承租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人自行申报

  1.在持有居所的境外个人(包括境内有代理者的),出租私有房产取得租金收入,由出租者或代理者申报纳税;

  2.在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境外人员;

  3.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境外人员。

  (四)资料管理

  1.建立健全“境外人员基本情况资料”(包括境外人员身份证明、出入境记录、委任状或董事会决议,境外收入证明、境外“纳税凭单”、“境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卡”以及附表三至附表六的档案资料等);

  2.加强核定征收资料的管理,包括调查测算资料,核定审批表,核定通知书等;

  3.加强情报交换资料的管理,建立情报交换专项档案。

  三、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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