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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通信费列支规定的通知
粤财文[1999]49号
广东省财政厅  19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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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通信费的使用情况,严格控制通信费开支,制定本规定。

  二、通信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指的通信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用公费安装购置通信器材(包括办公电话、副省级以上人员的住宅电话、传呼机)的开支、通信器材的日常开支和按规定可以列支的通信费,包括住宅电话费补贴(仅限于正处长和正主任以上职级人员,以及经批准少数特殊岗位的人员);传呼机台费补贴;移动电话费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等开支。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通信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通信费的范围。

  三、通信费的开支标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信费的开支标准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1998]17号文执行。

  办公长途电话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因公拨打长途电话应事先登记,私事拨打长途电话实行个人交费。办公电话费按实际开支数列报。

  住宅电话费补贴:省(部)级干部及相当级别人员每人每月150元,正、副厅级干部及相当级别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处长每人每月80元,其他经批准人员每人每月60元。

  移动电话补贴:在本单位行政编制数5%的范围内享受移动电话话费补贴的每部电话每月不超过400元,但不发给个人。

  传呼机:每部每月30元。

  地级市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通信费开支标准按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省级标准所制定的规定执行,并将当地的标准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通信费的列支和管理在财政部制发的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的“公务费”目级科目下的“邮电费”节级科目下分为:邮费、办公电话费、移动电话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传呼机补贴。

  不符合开支范围或超标准的通信费,一律不得列入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通信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通信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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