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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4]25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0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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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能否按应税所得率计征的请示》 (遵市地税呈[2003]39号)收悉。来文反映,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收入或者成本费用仅有一项可以确定的,能否比照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按照应税所得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四)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因此,你局对个体经营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收入或者成本费用仅有一项可确定的,可以比照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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