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0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