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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14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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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基层局:
 
  为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要求,规范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对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和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发生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和直系亲属赠与行为之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据孰先的原则确定。
 
  二、个人换购住房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注:根据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0号),本文第二条规定自2008.10.10日起停止执行。
 
  个人换购住房,享受《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税收优惠的,其新购买住房的坐落地限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中关于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房屋的购房时间的规定自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废止。暂行办法中的政策解释口径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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