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23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7-12-21
【打印】【关闭】
 
  一、问:个人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差旅费补助、取暖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收入的8%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超过12%.青岛市2006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74元。(具体征税规定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执行)
 
  5、差旅费补贴:
 
  (1)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2) 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3)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4)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6、取暖补助(机关事业单位)
 
  正市—1130元/人。年
 
  副市、正局—900元/人。年
 
  副局—790元/人。年
 
  处级—680元/人。年
 
  科级—57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8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7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90元/人。年
 
  工人—490元/人。年
 
  (注: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扣除标准以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问: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提取缴纳,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纳的年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在明确到个人名下时,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职工不到规定的年限离开单位领取不到年金时,应按规定退还年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问:纳税人从税务机关提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是否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手续费比照办理。
 
  四、问: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房屋、汽车等实物形式向雇员提供福利,可在不高于5年的工作年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日常征管中发现有的内资企业也存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该文件规定?
 
  答:可以比照办理。
 
  五、问: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如何掌握?
 
  答:1、对外省进鲁从事建筑安装的施工企业,应按鲁地税函[2006]3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外省进鲁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施工经营行为的,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在按省局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后,要求施工企业按市局青地税四[1997]9号文件规定,提供异地施工相关纳税证明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凡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并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后,可同意施工企业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回原单位扣缴审批表》停止使用。扣缴审批表停用后,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对需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的,要进行内部审核、监督。
 
  3、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区域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凡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不再提供其他审核资料,直接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一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问: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时,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个人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问:我市企业在改制上市时,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何掌握?
 
  答:我市企业在改制上市时,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八、问: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起始时间应如何掌握?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起始时间是:起点是售房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票上的时间;终点是购房时“微机打印的购房合同时间和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上的时间”按照孰后的原则掌握,但退税必须在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时才能办理。对于抵押贷款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以“抵押证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作为办理退税的依据。具体退税办法按照鲁财税[2006]32号文件掌握。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