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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9]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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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梅国税发[2009]14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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