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66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89-10-12
【打印】【关闭】

 现将经在汕头市召开的地方税会议讨论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工矿区的采矿场、矿井、荒山、公园、公共绿化带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企业的采矿场、矿井、未利用的荒山、安全防护区用地、铁路专用线以及专门用于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如蓝球场、足球场、游泳场、文化室、图书馆等);工矿区的共公绿化带、公共道路(不包括企业范围内建筑物之间的便道)、向社会开放的公园、集贸市场用地,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城市、县城偏远郊区的行政村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城市、县城偏远郊区行政村内的村办企业、供销社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业户等所占用的土地,目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行政村为单位,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缓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私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其房屋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私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其租金不超过房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其房屋用地是否缓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由各市税务局研究确定。

  四、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是否包括房屋的院落用地问题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包括房屋院落用地,给予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食品公司等单位的鱼塘,临时饲养场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食品公司、外贸企业等单位的鱼塘、饲养场,专门用于储备饲养鱼、三鸟、牧畜等商品,以备销售,对这类鱼塘、饲养场用地,不能视作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