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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08号
云南省税务局  198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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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结合我省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矿企业

  (一)煤矿企业的废渣场、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卤、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煤矿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煤矿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矿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矿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对我省地方煤矿企业大部分属国家政策性亏损,为了照顾其实际困难,扶持煤炭工业生产发展,对我省地方煤矿企业,包括省、地、县国营煤矿和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的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从1989年1月1日起至1990后年底止,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煤矿企业在开征范围内从事其它工商业生产经营用地,则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除煤矿以外的其它煤炭企业的生产、生活及办公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

  三、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所属的一平浪煤矿、羊场煤矿、来宾煤矿、田坝煤矿的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1989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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