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但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济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审查,报经市局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2、城镇内的集资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占用马路的集贸市场,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办法,仍按市局税三(89)8号文执行。
4、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按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5、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由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审查,报经市局批准后,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6、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由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审查,报经市局批准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纳税人凭有关部门制定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的规定,报税务分局审查批准后,暂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照顾。
8、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分局审查,报市局批准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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