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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27号
天津市税务局  19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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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税务分局;

  根据一些税务分局反映,结合我市经营商品房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对商品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核拨的土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公共道路和绿化带需占去较大比例的土地面积,为照顾其实际情况,暂只对商品房基础及院落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商品房用地是征用耕地的,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缓纳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如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在商品房售出前,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实际困难,可申请缓期缴纳。在商品房开始出售取得收入时,即应缴清全部应纳税款。如一次缴清全部税款确有困难的,可由分局掌握对部分应纳税款适当给予缓缴照顾,但至少必须缴清已出售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税。

  三、商品房出售前的土地使用税,由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缴纳,商品房出售后的土地使用税,由买方缴纳。

  四、商品房用地的纳税期限,按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征期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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