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分局:
鉴于我市经营商品房单位征地、建房、出售的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缓慢,并兼有平房改造任务的实际情况,现对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新征用土地建造商品房问题,从经营单位开始动工建房之日起,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平房改造用地中用于返还原住户的房屋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占地,按规定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